大家好,今天小編關注到一個比較有意思的話題,就是關于安全培訓學校管理辦法的問題,于是小編就整理了2個相關介紹安全培訓學校管理辦法的解答,讓我們一起看看吧。
第一條 為了加強安全生產培訓管理,規范安全生產培訓秩序,保證安全生產培訓質量,促進安全生產培訓工作健康發展,根據《安全生產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安全培訓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安全生產培訓(以下統稱安全培訓)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對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安全培訓是指以提高安全監管監察人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和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的安全素質為目的的教育培訓活動。
前款所稱安全監管監察人員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各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從事安全監督監察、行政執法的安全生產監察員和煤礦安全監察員;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及其他從業人員;從事安全生產工作的相關人員是指從事安全教育培訓工作的教師、危險化學品的登記人員和承擔安全評價、咨詢、檢測、檢驗的人員及注冊安全工程師等。
第四條 安全培訓工作實行統一規劃、歸口管理、分級實施、分類指導、教考分離的原則。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以下統稱國家局)指導全國安全培訓工作,依法對全國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培訓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一條 學校各部門要加強對學生安全教育和管理。學生必須自覺學習安全知識,主動接受學校、社會、家庭的各類安全教育,增強安全意識,提高防范能力,熱愛生活、珍惜生命、關注安全,增強對自身、家庭和社會的責任感。
第二條 學生有維護校園安全穩定的義務。學生在校期間的日常生活、學習、實習和各項活動,都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服從管理,聽從指揮。
第三條 學生必須自覺遵守治安管理規定。不得私藏和使用公安部門規定的管制刀具,違者按學校規定進行處理,觸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四條 學生必須高度重視安全,不得攀越圍墻、窗戶和欄桿,不得坐在窗臺、護欄或其他不安全的地方,禁止將樓梯及其它物品放在陽臺或欄桿面上作為曬衣被的工具,以免影響他人安全。
第五條 學生必須自覺遵守宿舍管理的規定,維護宿舍安全,嚴禁私拉電線,不得使用違反規定的電器,自覺做好防火、防盜、防騙工作。
全面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制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并落實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安全工作責任制和事故責任追究制,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制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第八條 公安機關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了解掌握學校及周邊治安狀況,指導學校做好校園保衛工作,及時依法查處擾亂校園秩序、侵害師生人身、財產安全的案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編對于安全培訓學校管理辦法的問題就介紹到這了,希望介紹關于安全培訓學校管理辦法的2點解答對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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